关于印发《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
绩效评估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高校:
为深入实施江苏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建立健全科学的考核评价制度,加快推进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建设与改革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江苏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90号)、《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的通知》(苏教科〔2015〕7号)和江苏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发布〈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的通知》(苏协创办〔2015〕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江苏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广泛征求意见,研究制定了《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绩效评估办法》,现予印发。
附件: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绩效评估办法
江苏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9月13日
抄送:教育部科技司、社科司,省政府办公厅,江苏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
江苏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2016年9月13日印发
附件:
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绩效评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江苏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构建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评价机制,建立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协同创新中心”)分级考核和分类支持制度,完善激励和竞争机制,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江苏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90号)、《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的通知》(苏教科〔2015〕7号)和江苏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发布〈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的通知》(苏协创办〔2015〕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绩效评估是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和管理的重要环节,目的是以评促建,全面掌握协同创新中心建设进展和成效,客观总结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取得的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存在的问题。绩效评估结果将作为滚动支持和分类支持的依据。
第三条绩效评估分为年度进展报告、中期绩效检查和建设周期绩效评估。年度进展报告由牵头高校组织协同创新中心编制并按程序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中期绩效检查和建设周期绩效评估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中期绩效检查和建设周期绩效评估。
第四条绩效评估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规范标准。以协同创新中心总体发展规划与年度实施计划为基本依据,参照协同创新中心绩效评估指标体系,规范评估标准和程序,客观、全面、公正地进行评估。
(二)分类评估。结合四种类型协同创新中心的不同模式与任务,实施分类评估。科学前沿类协同创新中心重点考查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标志性科研成果产出和拔尖创新人才的涌现;行业产业类协同创新中心重点考查对产业转型升级和行业技术进步的引领、重大技术装备和技术体系的支撑;区域发展类协同创新中心重点考查对区域创新发展的辐射和重大成果转移的促进;文化传承类协同创新中心重点考查重大问题的协同研究成果、重大政策咨询的贡献和对文化传承实践的支持及创新的推动等。
(三)以评促建。通过协同创新中心绩效评估,建立滚动支持和分类支持机制,加快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增强协同创新中心建设成效,提升协同创新中心贡献度。
(四)统筹兼顾。根据行业产业和区域发展重大需求,适当兼顾不同地区、行业、领域和牵头高校的层次、类型,重点支持能够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建设成效显著和发展创新潜力较大的协同创新中心。
第二章绩效评估组织和工作职责
第五条江苏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协同创新中心绩效评估工作,审定绩效评估结果,决定绩效评估工作重大事项。
第六条省教育厅、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协同创新中心绩效评估工作,制定绩效评估方案,审计调查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发布绩效评估结果。
第七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落实协同创新中心绩效评估任务,制定绩效评估办法和指标体系,聘请绩效评估专家。
第八条牵头高校负责组织协同创新中心和学校相关部门做好迎评工作,会同主要协同单位编制绩效评估报告、审核绩效评估材料。
第九条协同创新中心客观全面总结建设进展和成效,认真规范准备绩效评估材料。
第三章绩效评估内容和范围
第十条绩效评估的重点是协同创新中心重大协同创新任务完成情况、突出协同创新成果产出和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成效等。
第十一条绩效评估的内容包括:
(一)协同创新中心运行与保障,涵盖组织机构建设、条件保障情况、经费投入与支出情况;
(二)体制机制改革与创新,涵盖制度建设、改革举措、改革与创新亮点;
(三)建设与创新成效,涵盖科研创新与产出、社会服务与贡献、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学科建设、国际合作交流;
(四)可持续发展能力,涵盖资源集聚能力、持续发展潜力;
(五)协同创新重大标志性成果,涵盖改革机制体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建设高水平创新团队和平台、完成重大科研任务和理论研究、解决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技术问题、开辟新领域和新方向,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或影响的成果。
第十二条中期绩效检查的范围是立项建设和培育建设的协同创新中心以及立项建设的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周期绩效评估的范围是立项建设的协同创新中心。培育建设的协同创新中心和立项建设的工程技术中心须按照建设周期绩效评估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第四章绩效评估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绩效评估采取会议评估与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绩效评估的主要环节包括:
(一)资金审计。牵头高校组织对协同创新中心财务收支情况和专用仪器设备购置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组织中介机构进行抽查审计。
(二)报告编制与报送。牵头高校会同主要协同单位按照要求组织编制绩效评估报告,并将绩效评估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绩效评估报告和证明材料应实事求是、简明扼要。牵头高校和协同创新中心须对绩效评估报告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形式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绩效评估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的齐备性、规范性及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对协同创新任务和成果的归属范围、相关性及合理性等进行认定,形成形式审查意见。
(四)会议评估。专家分组进行评估,审核绩效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听取牵头高校和协同创新中心汇报并进行质询答辩,查阅相关资料,进行打分并形成会议评估意见。
(五)现场考察。根据专家打分和评估意见,按排序顺序确定一定比例的协同创新中心进入现场考察。重点围绕体制机制创新和资源集聚能力等方面,分组实地查阅相关资料,重点考察协同创新中心环境、平台、装备等基础条件,机构、制度、队伍建设情况,建设成效和标志性成果等。专家组经内部评议后形成现场考察结论。
第十五条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专家会议评估和现场考察结论汇总提出各协同创新中心绩效评估结果,经社会公示,报江苏高校协同创新计划领导小组审定并予以发布。
第十六条省教育厅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绩效评估工作。
第五章绩效评估分组和专家
第十七条对参加绩效评估的协同创新中心,按照所属领域和依托的主体学科,兼顾牵头高校的层次和协同创新中心的类型,分组开展绩效评估。
第十八条绩效评估专家主要由国家“2011协同创新中心”评审认定专家、江苏高校协同创新计划领导小组成员、国家“2011协同创新中心”负责人及首席科学家、熟悉协同创新管理的知名专家等组成。
第十九条绩效评估实行回避和保密要求。参加绩效评估的协同创新中心可提出申请需回避的评估专家或单位。评估专家应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评估职责和权利,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和保密要求。
第六章绩效评估结果
第二十条中期绩效检查和建设周期绩效评估结果作为安排财政资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绩效评估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总体设定一定比例。对评估结果为A等的协同创新中心,省财政继续支持,资金额度保持不变;评估结果为B等的协同创新中心,省财政调减支持力度;评估结果为C等的协同创新中心,省财政终止经费支持。
第二十二条绩效评估报告和证明材料存在严重虚假不实,或在资金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协同创新中心,绩效评估结果评为C等。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